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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西洋参作为保护物种,禁止出境,但是入境呢?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0日,当事人王某珠、王某亭、王某青等三人乘坐MH390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选择未申报通道通关。经海关关员现场开包查验,发现该三人携带的一个红色旅行箱、三个白色旅行箱、两个黄色旅行箱中,装有西洋参毛重共180千克,经鉴定后发现均为西洋参,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保护物种。经查发现,上述西洋参为人工繁育产品,系王某珠三人海外亲属陈某夏交由王某珠三人。其中,50公斤系答谢王某珠三人的,剩余部分为由王某珠转送其他亲属的。
经计核,上述西洋参共计价值36333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定涉案西洋参为限制进境物品,而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对上述三人罚款12000元,并责令当事人办结相关手续,即责令退运,或在海关监管下,将上述西洋参带离出境。
案例评析: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西洋参认定为限制进出境产品,但主要禁止的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人工繁育不在此列。
2、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西洋参属于食品类,可以申报入境的。
3、对是否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物品的认定,最直观的法规文件为《禁止、限制类进出境物品表》(简写),而在该表中,西洋参属于禁止出境物品,在进境渠道则是限制进境物品,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限制类。
温馨提示,如果从国外带西洋参,只能带人工繁育的食品级别西洋参,并且应当在入境时主动申报,或提前在濒危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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