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实行了严格规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历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久,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实质上是一致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表明,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能显著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对安全生产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美国于1911年成立了安全工程师协会,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执业资格制度发展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委员会(BCSP)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CSP即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制定或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和系统,最大程度的减少或控制危及人身、财产和环境的风险和危险。
申请人员需要学习安全科学、原理、实务和其他课程。获得证书需要通过6小时的考试,考试内容为安全基础知识,与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类似,通过考试后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ASP)证书。取得该证书并工作3年后可以申请参加综合考试,通过综合考试后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CSP)证书。美国与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达成互认。
新加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加坡第1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律——《工厂法令》于1958年颁布,1960年6月1日生效,1973年修订,并改名为《工厂法》。该法要求工厂聘用合适类型的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为安全工程师,须年满21周岁,有理工类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背景,2年以上工作经验,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
每位安全工程师每个月应按照规定形式向工厂主、总经理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一份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厂决策对《工厂法》的符合性,工厂已经采取的安全健康措施,工厂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事故和危险事件,隐患辨识与个体防护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安全培训与意识活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工厂主、总经理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收到报告后3周之内,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签署报告,报告要妥善保管至少5年,以备政府监察。
英国职业安全健康工程师 英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职业安全健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有10万多人通过了不同等级和专业的职业安全健康考试,为保障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负责组织考试的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国家考试中心”(The National Examination Board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简称NEBOSH),创建于1979年。
英国安全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等级,覆盖了所有能够提高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能力标准的知识领域:获得安全专业技术一级执业资质者,具备成为英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的基本资格,可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组织的技术型安全工作,懂得采取相应的控制与应对措施处理常规风险。获得安全专业技术二级执业资质,则可成为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成员,具备解决和应对高风险领域通常的安全健康问题,能够应用安全规范和技术来分析、解决专业问题。取得资格证书的方法是通过培训、学习、书面测试和工作场所的实际检验等方式。
获得英国注册安全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非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等,他们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负有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是危险的识别和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工程师 加拿大在各专业技术领域广泛推行了执业资格制度。很多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仅仅有在校学习的学历而没有取得职业资格,不许从事专业工作。并且执业资格不是终身的,如果专业水平下降或服务质量不高,将会丧失执业资格。
加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局成立于1976年2月10日,是非营利机构。其职能是保证和促进加拿大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有经验的安全工作人员可申请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加拿大开展安全与健康服务。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必须经过加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局评估认可的课程学习,取得学历证明,并通过四门执业资格课程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得到加拿大各行业和政府的认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接受加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局为企业选派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广泛的安全技能,能有效的控制对有害物质的接触,降低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险。加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个人可以直接接受企业的聘用。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 上世纪70年代初,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开始起步,一些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开始聘用“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从此“安全主任” 聘用制度开始逐渐推广,更多企业聘用安全主任,更多人投身到安全主任行列。1977年成立了“香港工人健康中心”标志着安全主任制度在香港已经成熟。
1955年香港以英国1937年的《工厂法》为蓝本,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以后又不断修订。1986年订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规定了安全主任的资格及注册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1995年规例做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1997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法例的保障范围由工业经营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
在香港注册为安全主任至少要有1年工作经验并且有学历要求。安全主任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主要工作是,为保障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向东主提出安全健康措施意见,并在东主批准下实施;开展安全检查或受政府指示开展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向东主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调查企业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提交调查报告,上报东主并提出改进建议;每周收取、讨论及加签由安全员定期上交的每份报告;每个月底之前,向东主呈交一份规定格式的安全工作报告。
德国安全工程师 德国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员、安全员三个层次,通称为安全工程师,都可以申请加入德国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工程师(不含安全技术员和安全员)的基本条件是: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并参加由行业劳动保险协会或安全工程师协会和联邦劳动保护总署组织的专业理论强化培训,通过考试合格获得安全工程师证书,成为可以受雇于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培训时间在1995年以前规定为6周,1996年以后根据欧盟的规定,改为12周。
安全工程师依法实施劳动安全管理与监察,并在企业、政府、学会中按照不同的工作特点,从不同角度发挥作用。企业中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实施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监察。安全工程师一般担任企业家的安全顾问,负责企业劳动安全方面的政策咨询,制定企业劳动安全决策计划和建议。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安全工程师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报告。安全工程师与职业医生在企业内的服务时间为企业职工每人每年服务1.5小时。安全技术员负责对企业内部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进行执法宣传和组织安检活动;安全员是企业安全技术的具体操作人员和执行者,与我国企业中的安全员所承担的工作相似。
德国在统一之前,安全工程师一般只在大、中型企业配置。统一之后,法律条款作了修改,现在规定对小企业也要提供安全技术服务保障,但配置专门人员又做不到,为此出现了许多跨地区、跨行业的“安全工程师服务中心”,使安全技术保障工作逐步社会化、市场化。
本文来自: 安全论坛
我们致力于打造中国EHS行业最具人气的免费分享平台!
我们希望关注环保、健康、安全能够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QEHS经理人微社区已经开通,请点击“阅读原文”发布话题、参与讨论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