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有很多稀奇古怪,乃至于啼笑皆非的解读,既然是征求意见稿,那不妨来研究一下。
本文属于普法,同时也是对“如何制作一部法律”的阐述,这是对各位理解中国是如何运转起来非常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它叫“条例”,而不是XX法,按照条例所说,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下位法,属于执行层面的法律。
那么,什么叫“条 例”?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虽然是司法部发布的, 但是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之规定,到发布的时候,肯定不会是司法部的名义,因为说的很清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所以发布机关,应该是国务院。
法律谁大谁小?
首先必须要有“上位法”。什么叫上位法?每一部法律,法规,条例,部门规章等等都是有“上位法”的,上位法是相对的,也就是“根据XXX,制定XXX”,这个“根据”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比如说这个《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它的第一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也就是它的上位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法律是金字塔式的,宪法大于一切,法律大于除了宪法以外的一切,同部门,上级大于下级,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的不同来的。
宪法比较特殊,不说了,先说法律,法律本身是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做出的,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是权力机关,检察院,法院,政府都需要对人大负责,因此人大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高位。
也是因为如此,人大制作的叫XX法。但是大家也知道,人大走一次程序是比较慢的,人大开一次会耗时也比较久,因此人大会委托国务院制定一些法律,这个称之为授权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发布的叫“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也有权制定法律,称之为“规章”,这类的“规章”,一般称之为“XX规定”,“XX办法”,举个例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司法部发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上面有个XX令,这个“令”,就是发布机关了, 比如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面写着“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说明发布机关是司法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面写着“国令第723号” ,发布机关是国务院。
由于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下面不管是地方人大,还是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他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得和全国人大的法律抵触。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所以下面所有机关制作的“规章”,不管是国务院各部位,还是地方政府,都不得抵触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这道理自上而下,很容易懂,只是有一个难点:比如说部委制作了一个规章,然后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人大分别制作了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导致部委的规章和下面的冲突,怎么办?
处理办法是:交给其共同上级裁决,国务院优先裁决。
比如说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冲突,他们的共同上级是国务院,所以国务院裁决。
但是如果部委和地方性法规冲突,这个就比较麻烦了,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那就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应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裁决,这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它可以否决下级行政机关,却无法去否决权力机关的立法,哪怕是地方权力机关。
如果国务院发布了条例称之为“暂行条例”,那说明这个条例还蛮大的,因为这类的“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比如说《快递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
既然叫条例,发布机关肯定是国务院,既然是国务院,为什么是司法部在发征求意见稿呢?
国务院每年都要编制立法计划,这次既然有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了,说明这个条例早就被排进工作计划了,然后联想到国家移民管理局的成立,说明整个程序是配套进行的。
如果部委认为事情可以自己单独做,那么单独制定规章即可,如果认为牵扯到的部门较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就要报国务院立项。
然后国务院法制机构必须对社会公开征集制定项目建议,这个“法制机构”,过去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在已经合并进司法部了。
首先是起草部门起草,起草以后送交司法部进行审查,看看能不能和其他行政法规衔接,有没有抵触,如果存在衔接协调的不好,或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没有征得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那么司法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同时司法部还要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还需要听取基层机关和组织,公民的意见,涉及到重大利益问题的,还需要论证,这些东西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
这次公布征求意见的是司法部,按道理说,这个应该是国家移民管理局来进行起草,之所以是司法部,可能是因为牵扯到的部门较多,永居的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出入境的问题,牵扯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包括治安,税务,甚至科研机构等等部门,那么可以猜想的是,这个条例的起草,是司法部牵头组织起来起草的工作。
总则部分,总则部分是泛泛来谈的,总则部分包括: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外国人有能够享受到什么待遇,外国人应该遵守什么条件,以及额外限制,额外限制就是:“定期评估”和“定额审批”。、
申请条件写了很多,大致分为这么几类:
第一类:对中国有重大贡献的永居
第二类:国家所急需的永居
第三类:人才类的永居
第四类:投资性永居
第五类:家庭永居
我们来看一下这里面的关系,首先是重大贡献,国家急需,投资性永居这个本来过去都有的,也不必都阐述,一般也没什么好争的,值得注意的是下面几个: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从这个条例的精神来看,是给高学历,高收入的外国人提供永居,网上传的博士我觉得倒没什么,都能读到博士了,全世界哪个国家不能去?指的注意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
三四项没有要求学历,只是说“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XX年”。然后给予一个工资限制。我们来假设一下:
假设一个外国人居住在武汉,已经满足了连续工作四年,期间居留不少于两年,那么他的工资至少要多少钱才能满足申请条件呢?
按照2018年武汉市统计局的数据,武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327元,按照规定应该是六倍,那么这个外国人至少要在武汉年薪要达到529962元的水平,也就是年收入必须在近53万以上才行。
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一个外国人在武汉的收入怎么才可以达到53万以上,目测的话,可能就是在武汉的一些外国公司的高管。
假设一个外国人居住在北京,已经满足了连续工作四年,期间居留不少于两年,那么他的工资至少要多少钱才能满足申请条件呢?
按照2018年北京统计局的数据,北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843元,那么这个外国人需要达到899058元,差不多就是90万了。
老实说,这个条件不算低,按照条件的精神,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小漏洞需要补一下:就是异地申请的问题。
根据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也就是说县级就可以受理,那么计算的时候肯定是以当地县的工资,我举个例子:某外国人在北京满足的居住条件,但是收入条件不够,他怎么办呢?河北省内穷的县多得是,随便找个县,提交材料,由于县都可以申请,达到贫穷县的六倍工资或者三倍工资并不是多么难的事情。
工作地点一定要纳入考虑之中,虽然条例说的很清楚,是“所在地区城镇”,但是如何证明所在地区城镇这才是问题,这个应该有更细的条文出来。
另外什么叫“突出贡献”,什么叫“国家急需”,这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来,且每年都需要更新一下,比如说国家急需,国家总不可能每年都急需一个行业。
博士研究生应该进行适当的规定,不能说非洲某个国家的博士也算博士了,细则应该加上“国家所承认的大学”,或者以列举的方式,所谓的“国际知名高校”也是一样,不能你说知名就知名了,哈佛,牛津,剑桥之类的,当然都没话说,但是有些大学在美国排名七八十名的,算“国际知名高校”吗?
尤其是要杜绝的是按照国外某些排名来搞什么“国际知名高校”,举个例子,QS排名,这个是大学常见的排名,马来亚大学能够排到70名,比哥本哈根大学都高,伊利诺伊大学排名75名,比苏黎世大学还高,这都是QS上前一百名的高校,我个人反对按照国外的所谓大学排名来排,这个必须是教育部方面要出台国际知名高校的认定,而且每年都要更新,话语权不能给丢了。
最后一个是关于亲属投靠的,亲属投靠,一个是夫妻关系,需要婚后且共同生活五年,直系亲属需要六十岁以上,且在境外无直系亲属,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住至少九个月,说实话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远比一般国家严格。
最后关于永居我希望的是能够隔一段时间进行定期审查,比如说五年或者七年全面审查一次。
这个条例到底是松还是严,这是需要对比的,当然我们这个条例肯定比美加澳以及欧洲的国家严格,这个不用比了,美国本来就是移民国家,宽松是肯定的,欧洲现在不少国家也在走这条路,要比的话,就比日本,日本是比较保守的国家,也是儒家文化圈的。
1.在申请永居签证的当时,所持有的在留签证必须拥有长期在留期限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申请永居的时候,现有的签证必须是3年在留期限的签证类型。这是申请永居签证的基本条件
2. 品行善良:在日本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并且切实履行了纳税义务
3. 拥有独立营生的资产和技能:有能够安定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说有专业的工作技能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
4. 符合日本基本的国家利益:申请人从事的职业和一些其他活动与行为,需要符合日本的经济生活
5. 约10年以上的连续在留:这一点是申请日本永居签证最难的一点。申请人必须持续在日本居留十年以上(即单次离开日本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并且满足在10年在留期间中,有5年以上的就职工作经历。
从永居资格的话,日本规定的比中国还泛泛一些,虽然时间比较长,但是财产限制不多,类似的在外交,社会,经济,文化之类的,对日本有重大贡献的,同样也是拿到永居资格。
很奇怪的是,日本永居要求的年数比归化,也就是入籍还要长一些,似乎是更加鼓励入籍。
从条件来看,中国和日本差不多,都属于很难拿到永居资格的国家。
还有一点请注意的是:永居资格和国籍是两码事,永居资格指的是这些外国人可以住到中国,不意味着这些外国人是你的同胞,他们不是,他们有自己的祖国。
所以不要搞混了。
最后,很多人可能以为这下白人黑人肯定一大批的跑到中国来了,我可以百分之百的肯定的是:绝对不会是白人黑人,而是海外已经获得他国国籍的华人,必然会有大批的来申请。
从条件来看,中国绿卡不好拿,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上出现那么大的反弹声音呢?这才是我们所重视的,有些人只是不停的在永居问题上一直左右纠结,这个纠结本身就是回避问题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绪,是因为在中国,经常出现外国人的待遇甚至比中国人还高的情况,也就是说,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在中国,虽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但是是实际存在的。
比如说所谓的老外代报案,比如说山东大学“学伴”事件,这是客观存在的。不承认这个现象的存在,才是不负责任,但是也不应该因为有类似于“学伴”问题的存在,把锅甩到了绿卡问题上,一码事归一码事。
学伴问题为什么会存在?其实上面我已经讲过,这和所谓的大学评级是有很大关系的。
以QS大学排名为例,QS的大学排名的几个指标是什么?请看下列表格:
指标 |
比重 | 简述 |
学术互评 |
40% | 衡量全球学者意见 |
师生比 |
20% | 衡量教学素质 |
教职员引文量 |
20% |
衡量研究实力 |
雇主评价 |
10% | 雇主对院校毕业生意见 |
国际生比例 | 5% | 衡量学生多元化程度 |
国际教职员比例 |
5% | 衡量教师多元化程度 |
大家看到最后两项吗?打黑体的。
对于学术方面,师生比,教职员引文量,雇主评价,这些东西不是大学本身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但是国际生,国际教职员比例,这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改变的。
所以不排除某些大学,因为要取得更好的QS排名,故意引入大量的外国学生,提高大学排名,当成自己的政绩,这是很有可能发生的。
这是其一。
其二是,所谓的国际生往往有比国内生更好的条件,这个条件一定要说清楚,如果是国际生自己出的钱,比如说国际生交了更多的学费,那我也无话可说,毕竟人家交的钱多,这些条件是人家拿钱买的,但是这个希望高校一定要讲清楚。
另外,关于外国人的待遇,绝对不能高于本国公民,这是一条铁律,
我希望的是,把现存的某些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和绿卡问题分开看,超国民待遇必须予以谴责,而绿卡的问题则是绿卡的问题,否则是永居问题没解决,超国民待遇也没有解决,成了纯粹撒气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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