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宇辉事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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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全网都在热议的

董宇辉与“东方甄选”的小作文事件

从开始的小编“胡回复”

到东方小孙在直播间里

摔手机、教育网友“饭圈文化”

再到老板俞敏洪出面

东方小孙被撤掉执行CEO职务

董宇辉升为“东方臻选高级合伙人"

网友的怒气才平息下来

真是为老俞捏把汗



要知道“东方臻选”能有

如今的3000多万粉丝

如果没有董宇辉当初的“小作文”

“腹有诗书气自华”的文学才华

新东方早不知去哪了



所以,千里马也需要珍惜呢~



董宇辉在直播间的金句

邀您欣赏~

当你背单词的时候,阿拉斯加的鳕鱼正跃出水面;当你算数学的时候,南太平洋的海鸥正掠过海岸;当你晚自习的时候,地球的极圈正五彩斑斓。但少年,梦想你要亲自实现,世界你要亲自去看。未来可期,拼尽努力。当你为未来付出踏踏实实努力的时候,那些你觉得看不到的人和遇不到的风景,都终将在你生命里出现。

宇宙星辰终将毁灭,人类也将不复存在。好消息是一切还很远,非常非常远。你有足够多的时间,爱一个人,带她穿过人间烟火,去看潮起潮落。

我小时候在农村长大,那些无忧无虑的童年夜里,夏末初秋时节,在农村院子里躺在凉席上,听大人们讲他们一天的收获和明天的计划,夜风吹来树叶沙沙作响,夜空中繁星点点,偶尔飞过一两只飞鸟,发出清脆的声音。

我没有带你去看过长白山皑皑的白雪;我没有带你去感受过十月田间吹过的微风;我没有带你去看过沉甸甸地弯下腰,犹如智者一般的谷穗;我没有带你去见证过这一切,但是亲爱的,我可以让你品尝这样的大米。

书不能让你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书总能让你想清楚现实中的一些问题。书不能帮你解决它,但看完书你会发现,你不必再焦虑它,这就是看书的作用。




1.小作文的归属权



咱网友看看热闹也就罢了

咱们可还是要学学

这里面的法律知识呢




那这些直播文案的版权到底属于董宇辉还是属于小编创作团队呢?这些文案事实上的创作者是谁口说无凭,但可以基于法条来逐个分析。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法人。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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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设董宇辉与背后的创作团队都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无论小作文是由董宇辉还是创作团队创作的,这些文章的著作权都应落在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范围内,此时就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具体的权利归属。


2. 若董宇辉和背后的创作团队与公司均无劳动关系,那就各归各的,谁写的小作文著作权就是谁的,遇到纠纷时具体要视各方证据而定。



2.用员工信息申请商标,

其离职后去其他直播平台直播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打开某企查

可以看到东方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用他们的员工名字和肖像照片

申请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商标

如果说董宇辉哪天独立单干了

而东方臻选是否能告他侵权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

仅本人出境,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如果将成功注册成商标的主播姓名与肖像打印出来放在直播间里进行宣传、印在主播所宣传的商品上,或是在标题中使用主播姓名,都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如果仅是主播本人在直播间中出镜,不属于上述情形,其出镜行为也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2

商标留在原公司,离职后再使用可构成侵权


如果董宇辉离职后,其商标没有交付给他本人,董宇辉如果想另行以“董宇辉”为名注册账号、发表带有董宇辉为标题的视频等,都可能因涉及商标性使用而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3.各方臻选,是否侵权?


董宇辉事件之后

“西方甄选”“南方甄选”

“北方甄选”竞相出现

东方甄选又能否基于《商标法》

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指控其侵权呢?


1

商标法角度


虽然东方甄选这一品牌很火,但是经查询,东方甄选注册成功的商标数量和品类范围并不多。也正是因为东方甄选没有提前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布局,这才让各方甄选钻了空子。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然而,如果有关机关能够认定“东方甄选”为驰名商标,或许也可以阻止各方甄选继续使用其商标。

也就是不影响其他公司注册


2

不正当竞争角度


就在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东方甄选公司诉东方绿选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对于“东方绿选”模仿“东方甄选”直播带货,法院认定东方绿选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回归到本事件中,若“西方甄选”在往后的直播过程中,存在以上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其所售卖商品是东方甄选商品或者与东方甄选存在特定联系,或许,东方甄选也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这一方向进行维权。






你学废了吗?😁



文章内容参考“东方甄选”,背后热议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简介:法律人禹宣,一名精法律、通日语、会设计的斜杠女青年,您可咨询婚姻、继承等法律问题。我会分享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热点。

欢迎:法律人禹宣(kappylawking)

最后编辑于:2024/3/11 拔丝英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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