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h1b可以无限延期吗

ads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4日,被告某市监局接上级督办通知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对123袋一次性口罩(共7380片)和58箱一次性防护口罩(共116000片)予以抽样并委托检验。5月28日,某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载明送检样品均不合格。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30日)。
经查明,5月中旬,原告将其生产的58箱口罩中的3箱赠与某工厂使用。另外,当事人与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有《民用口罩定制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向其销售口罩,销售数量1000个,总金额1000元。
7月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决定延长扣押期限至8月1日。7月20日,案件承办人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7月23日,被告对案件进行内部审核。7月28日,被告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8月3日,被告作出《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8月7日向原告直接送达。8月10日,原告申请听证。8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听证通知。8月19日,被告举行听证。8月25日,被告完成听证报告。9月17日,因案件复杂,被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10月16日,被告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20日。2021年1月19日,被告再次进行案件集体讨论。2月1日,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开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2月2日,被告向原告直接送达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15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焦点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罚是否得当、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与判决

关于认定事实的问题。原告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现已购置口罩检验设备,涉案产品将等待检验设备到位检测后方对外销售,故不应对其予以处罚的主张,明显与原告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口罩定制合同及其在无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已经生产销售大量口罩等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原告以此来规避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存在。

关于适用法律及量罚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生产的口罩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票据,被告认定货值金额为123380元(共123380片,每片售价1元),因案涉口罩中的3箱(共5980片)已提供给工人免费使用,未实际销售,被查处的口罩原告尚无违法所得,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口罩并处质量不合格口罩货值金额1.5倍罚款185070元,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

关于行政程序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并对案涉口罩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月3日作出延长扣押决定后,在其延长期限届满后对被扣押物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扣押期限。此外,被告第一次延期30天后未能及时办结案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但继续延期的期限确定为120天,超出了一般办案期限90天,且在该期限内被告仅进行过一次案件讨论,并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的调查。因此,被告扣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均超出规定期限。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瑕疵,应确认违法。但行政程序中进行了听证,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的程序性权利,对其实质权利不产生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应给予否定评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监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15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延长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90日为宜,延长期限内未进行实质性调查的不具备延长的必要性。

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措施避免再犯的,不影响此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微言市监

本文由拔丝英语网 - buzzrecipe.com(精选英语文章+课程)收藏,供学习使用,分享转发是更大的支持!由 卫监视界原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最后编辑于:2023/7/2 拔丝英语网

admin-avatar

英语作文代写、国外视频下载

高质量学习资料分享

admin@buzzrecip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