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事实的问题。原告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现已购置口罩检验设备,涉案产品将等待检验设备到位检测后方对外销售,故不应对其予以处罚的主张,明显与原告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口罩定制合同及其在无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已经生产销售大量口罩等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原告以此来规避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存在。
关于适用法律及量罚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生产的口罩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票据,被告认定货值金额为123380元(共123380片,每片售价1元),因案涉口罩中的3箱(共5980片)已提供给工人免费使用,未实际销售,被查处的口罩原告尚无违法所得,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口罩并处质量不合格口罩货值金额1.5倍罚款185070元,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
关于行政程序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并对案涉口罩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月3日作出延长扣押决定后,在其延长期限届满后对被扣押物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扣押期限。此外,被告第一次延期30天后未能及时办结案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但继续延期的期限确定为120天,超出了一般办案期限90天,且在该期限内被告仅进行过一次案件讨论,并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的调查。因此,被告扣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均超出规定期限。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瑕疵,应确认违法。但行政程序中进行了听证,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的程序性权利,对其实质权利不产生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应给予否定评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监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15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延长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90日为宜,延长期限内未进行实质性调查的不具备延长的必要性。
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措施避免再犯的,不影响此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微言市监
本文由拔丝英语网 - buzzrecipe.com(精选英语文章+课程)收藏,供学习使用,分享转发是更大的支持!由 卫监视界原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