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英语:关于刑事报案的那些事

华尔街英语:关于刑事报案的那些事

本公众号于8月17日发布《华尔街英语或将破产,学员该如何维权》后,大量学员与本公众号团队律师进行了交流和咨询。其中,部分学员认为华尔街英语在破产前夕鼓励其充值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询问了很多如何进行刑事报案的问题。本期内容将就学员关心的报案问题予以解答,以帮助学员有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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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报案?

找对报案单位是第一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规定》)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也就是说,原则上,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有案必受”,不得拒绝。但实践中,为了便于案件的尽快侦办,建议想报案的学员依据实际情况找对办案单位。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合同诈骗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规定》第8条,合同诈骗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单位登记的住所地管辖。

若学员认为与自己签署服务合同的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的,可以选择向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经侦部门报案。

值得关注的是,为便于大量受害人报案,部分地区警方已开设了线上报案通道,以北京为例,除了线下报案方式以外,东城、朝阳经侦支队均在公众号上开设了线上报案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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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准备报案材料?

报案“受理”不等于报案“成功”。

很多人认为公安机关为自己登记了案件信息就等同于报案“成功”,殊不知从“受理”到“立案”还有“审查”这一段路要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规定》第15条,合同诈骗罪立案审查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60日。

为了提高“立案”的概率并且缩短审查的期限,报案人应当向侦办机关提供简明扼要的报案文书及完整的证据材料供其审查。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报案文书内容主要包括:

1标题:XX涉嫌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2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单位)XX的犯罪行为,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XX元;

3报案人及被控告人(单位)的身份情况:报案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控告人(单位)的身份信息;

4事实与理由:按照时间顺序对事件经过及结果进行相关描述;

5结尾:准确写明拟报案经侦部门的名称,落款处应当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

提交证据的,可以制作证据清单:以编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页码为首行制作清单表格。再将证据材料按表格顺序整理。

关于证据材料,学员至少应当提供与对方签署的协议以及支付款项的凭证。

3

报案以后该如何跟进?

上文提到,“受案”不等同于“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174条,受案后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

也就是说,受案后公安机关不会直接就使用“抓人”“冻结财产”等较严厉的手段,但可以使用一般手段进行初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多数学员在登记信息后不知该如何跟进案件,如何了解是否立案成功。

根据我们的经验,学员可以在报案后向公安机关领取“受案回执”,根据回执查询立案与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171条规定,公安机关受案时应当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实践中,民警有可能不会主动出具受案回执,学员可依据规定在公安机关受理后要求其出具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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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回执后,学员可查询案件进展,每个公安机关查询案件进度的方式并不统一,一般可通过电话查询,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查询案件信息,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在领取回执后咨询办案人员。

4

公安机关没给立案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的,会给报案人一份《立案决定书》,这就代表报案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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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178条,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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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若报案人没有向公安机关领取上文提到的“受案回执”,后续可能也无法收到书面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179条,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就是说,学员如果一开始不领取受案回执,后续有可能无法收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因此也就无法提出复议及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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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会不会影响刑事报案效果?

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作为不同维权程序,并行不悖且不能相互替代。在民事层面,学员可以基于与华尔街英语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与刑事程序进行衔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外,即使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不意味着全部学员均可纳入刑事被害人范围,对于不能参与刑事程序的学员,尤其是大部分老学员,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确实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学员,启动民事程序也不会对报案效果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事件的整体处理安排通过案件移送方式与刑事程序进行衔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7种)

69.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特别声明:本期内容旨在以提供公益咨询的方式帮助学员了解刑事报案的基本法律知识,不代表律所、律师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立场。各学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依法表达诉求,网上网下不组织、不串联、不参与非法聚集事件,不到非信访接待部门聚集滋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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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执业期间参与办理过各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尤其是新型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在网络平台发表过多篇文章,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过著作,对网络犯罪案件辩护、电子数据取证、信息数据安全等问题有深入研究,了解计算机软件工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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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某政府机关。自执业以来,王律师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擅长办理公司诉讼、投融资与股权、商事合同、银行及金融企业资产处置等领域纠纷,成功代理多起商事领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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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小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培训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北京城市学院兼职教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参与了大量重大、复杂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对涉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等问题有深入了解和研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亦有大量的研究和实务经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三X网络犯罪辩护):华尔街英语:关于刑事报案的那些事

最后编辑于:2021/12/19 拔丝英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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