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词:王海起诉雅诗兰黛已过“除斥期间”用英文怎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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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拔丝英语网

近日,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新进展。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海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雅诗兰黛公司不构成欺诈,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对于再次败诉,王海称会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采纳王海主张的产品整体欺诈的观点并无明显不妥。此外,王海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与雅诗兰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各位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今天的法律热词——
法律热词
除斥期间
statute of repose
statute
 
n.(1)制定法 在英美法中,专指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表现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制定机关不一定为议会或国会,例如在美国,联邦、州、市或县的立法机关均可制定。该词在使用时专指以立法的形式创设的法律,故与由法院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相对。(2)章程 公司或法人的设立人所创设的永久性规则。(3)规约 关于机构设置及其权限范围的国际性文件,如《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4)(古)债务证书
repose
 
n.(活动)停止,间歇,法定休庭期
statute of repose
 
除诉期间法 诉讼时傚法(statute of limitation)本身即是除诉期间法,它们的目的均在于阻止当事人对失效请求权(stale claim)提出主张。除诉期间是一种比较少见的美国法律用语,其与通常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在于:除诉期间与诉因的形成无关,其从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管诉因是否已经发生或是否已造成损害,例如规定自被告实施某一特定行为(例如制造产品或完成工作)之日起若干年后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即使原告的损害发生于该期限届满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则以诉因形成之日起计算,例如规定自原告遭受损害之日起经由某一特定时期而原告未起诉的,则不得再行起诉。
热词引申
statute barred (权利因时效而)依法丧失
statute law 成文法
repose period 静止期; 休息时间
statute of limitation 诉讼时效法
热词例句
例1:
 
Every California homeowner is bound by a powerful statute of repose, which prohibits the filing of claims based on latent construction defects ten years after the building was completed.
 
每个加州的房主都受到强有力的除斥期间法的约束,该法则禁止在建筑物完工十年后基于潜在的建筑缺陷提出索赔。
例2:
 
A client who institutes litigation outside the period of time set forth by a statute of repose will likely find herself dismissed from court without recourse.
 
如果当事人在除斥期间法规定的期限之外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法院驳回而无法追诉。
例3:
 
The Statute of Repose prevents product liability lawsuits against manufacturers, importers, designers and distributors of products based on the age of the product.
 
除斥期间法禁止了基于产品寿命而对产品制造商、进口商、设计者和经销商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
知识点补充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一)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设立除斥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解除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都是形成权,按照同类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99条中的“等权利”应当指的是形成权,所以,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
(二)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方面,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另一方面,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间经过的,解除权消灭。
(三)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知道,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知悉,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悉。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四)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允许除斥期间中断、中止、延长,可能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除斥期间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并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二者适用对象的差别也决定二者的具体规则与法律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别。
 
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而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蜕变成一种“自然债”。而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一旦除斥期间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法条原文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Article 199  The time period within which a right holder may exercise certain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revoc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scission, which ar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d by the parties shall begin,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from the date when the right holder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he has such a right, and the provisions on the suspension, interruption, or extension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are not be applicable. Upon expir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the right to revocation, the right to rescission, and the like rights are extinguished.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rticle 541  The right to revocation shall be exercise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reditor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e cause for the revocation. The right to revocation is extinguished where a creditor does not exercise such right within five years since the date on which the debtor conducts the relevant act.

via 超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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