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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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拔丝英语网

快照: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

继承法

01

遗产构成

就继承而言,什么财产属于个人遗产

      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在继承时,以个人名义拥有的所有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它还包括被继承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与他人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中的权益。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每个所有者都有固定的财产份额;该等份额之继承取决于他们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遗产还包括被继承人有权控制其使用和决定其去向的财产,即通常所说的财产分配权(power of appointment),以及死者有权继承的先于其去世的他人遗产中的财产。


      就此而言,死者的遗产不包括共同共有[1]中的财产权益,在共同共有中,共同所有人拥有的份额不可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个共有者去世,根据生存者继承之法则,他的财产权益将自动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1] 有必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的“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和中国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相似,但区别在于英美法系下,一个共同共有人死亡其权益自动转归其他共有人所有(即right of survivorship),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这一点在香港地区、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区均一致。

[2] Tenancy in common 按份共有。


02

处置权

个人在有生之年对自己的财产有多大程度的处置自由?

      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个人在有生之年有处置其全部财产的自由。没有婚姻财产制度或强制继承制度来限制个人的处置自由。


      在离婚、解除法定伴侣关系或合法分居的情况下,英国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下令在夫妻之间分配财产,以根据需要、贡献和分享的原则实现公平,这可能会有效地限制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处理其财产的自由。在这样做时,根据这一领域的判例法,法院一般会承认婚姻双方达成的有效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这样做是公平的。尽管事实上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现行法律,婚姻财产协议不能作为合同强制执行。




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处置死后财产的自由

      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个人在生前享有对全部财产的自由处置权。没有强制继承制度,也没有任何生前赠与的撤销取回制度。


       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的财产法规将影响个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

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如果认为他们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的,可以主张从遗产中为其保留或增加保留一定数额的财产。但是,这并不限制个人的遗嘱自由。




03

法定继承

如果一个人去世,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怎么继承,份额多少?

     1925年《遗产管理法》第四部分规定了无遗嘱继承的规则。不满18岁未成年人继承遗产的,他们的份额会被法定信托持有,信托收入用于他们的抚养、教育或福利,或积累起来,但在他们满18岁时或结婚或提前缔结法定伴侣关系的除外。


未立遗嘱留下在世的配偶或法定伴侣

      自2014年10月1日起,如果一个人去世,留下在世的配偶或法定伴侣,但没有子嗣(广义而言,指子女或孙辈等),全部剩余遗产将传给未亡配偶或法定伴侣继承。


      如果一个人去世留有子嗣,在世配偶或法定伴侣获得死者的个人动产、 一笔固定的法定金额(目前为)270,000英镑的财产加上自死亡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死者全部剩余财产的一半。子女通过法定信托获得另一半遗产。这个子女继承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继承的,只有当他们的父母先于无遗嘱者去世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才能代位继承。举例来说,


      如果同一个人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死亡,留下在世配偶或法定伴侣,但没有子女,并且由其一个或多个父母、亲兄弟姐妹或其兄弟姐妹遗有子女,则配偶或法定伴侣将获得个人动产、450,000英镑的固定法定金额和全部剩余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全部留给死者的父母继承(父母双方均在世的,则平分)。如果父母双亡,另一半则留给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


未立遗嘱没有在世配偶和法定伴侣的情形 

      如果还是同一个人,他去世时留下子女或其他后代,但没有在世的配偶或法定伴侣,他或她的后代在18岁时以相等的份额获得他或她的剩余遗产。如果同一个人没有留下后代,但他或她的父母中有一人或两人健在,则父母单独或平分全部剩余财产。


      如果同一个人没有留下后代或留有在世的父母,那么他或她的剩余财产按下列人员优先顺序继承:


  • 兄弟姐妹,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则:

  •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如果没有,那么;

  • 祖父母,如果没有,那么;

  • 叔叔和阿姨(死者父母的兄弟姐妹),如果没有,那么;

  • 叔叔和阿姨(死者父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如果没有,那么;

  • 无主之物,归国家、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或康沃尔公爵领地。




04

养子和私生子


在个人财产的处置方面,收养的或非婚生的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如果不是,他们如何继承?


领养的孩子

      被收养的儿童被视为收养人而非其他人的合法子女。一旦他们被收养,除了他们在被收养前已有权继承的财产之外,他们对其亲生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继承权。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收养,只有子女无条件享有的权益(“实得财产”)才会得到保留。对于2014年10月1日或之后的收养,儿童在已故亲生父母遗产中的或有权益(但不包括候继权益[3])也将得到保留。“或有”是指该权益在孩子完全取得权利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该权益要求孩子年满18岁时才能取得。当或有权益受限于他人权益时,其即是一种候继权益,因此,不受2014年引入的规则保护。举个例子:遗嘱将死者的遗产赠与一个人,供其在世时候使用,然后在该人死后再待孩子满18岁时赠与该孩子。孩子的权益取决于是否年满18岁,且在前述人士的生存权益之后方能实现,因此,在新法律下不会被保留。


      因为立遗嘱人对他或她的财产有完全的遗嘱自由,所以子女并无当然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然而,如果遗嘱规定了对子女的遗产,但没有明确指明哪个人,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同等继承遗产。



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没有区别。这一规则适用于在1988年4月4日或之后订立的遗嘱及信托,并适用于未立遗嘱者在1988年4月4日或之后去世的法定继承。



[3] 候继权益,remainder interest,一般是指该权益的受益人要在他人权益(通常是指生存利益lifetime interest)结束之后才能享有其利益,因此处于等候继受的状态。



05

遗产分配

 什么法律规定了个人财产的分配,这取决于财产的类型吗?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动产继承之分配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而动产受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管辖。


06

继承手续

个人立有效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立下,并且必须由立遗嘱人或其他人当着他或她的面并按照他或她的指示签字。这一签名必须由立遗嘱人在两个见证人面前签署或确认,这两个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每个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遗嘱或证明他们的签名,但另一个证人不必同时在场。


      除非指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否则遗嘱没有日期要求。然而,如果对遗嘱的签署日期有疑问,可能需要证据来确定。


      如果遗嘱的受益人或其配偶或法定伴侣见证了遗嘱,则该受益人的遗产无效。


      现役军人立遗嘱手续放宽。这些可能写在工资单上,甚至口头立的遗嘱。


      法律委员会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遗嘱法律改革的咨询意见,其中提出了允许电子遗嘱或电子签署的遗嘱的法规。这项改革仍在等待中。然而,临时立法于2020年9月28日生效,允许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执行的遗嘱在无法亲自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虚拟见证。引入这一规则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交距离的要求以及其他法规给遗嘱签名所带来的困难。


07

外国遗嘱

外国遗嘱在你的管辖区被承认吗?这是如何实现的?

     外国遗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会得到承认,前提是它们符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的法律。


     通常需要授予遗嘱认证或授予代表权,以管理死者(死亡时住所地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遗产。但是,如果死者住所地位于适用1892年和1927年《殖民地遗嘱认证法》的国家,并且该国已经颁发了遗嘱认证授予书,则可以申请将授予书重新封签给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遗产管理人。



08

管理

谁有权管理遗产?

      死者的个人代表有权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遗产。如果有人留下有效的遗嘱指定个人代表,他们被称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死者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或没有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则由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他们被称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有效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选择放弃遗嘱认证(即,如果他们选择不作为遗嘱执行人),法院还将指定管理人。后者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管理遗产。



死者财产的所有权如何转移给继承人?遗产管理的规则是什么?

      如果死者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死者的遗产在死亡之日归属遗嘱执行人。如果死者去世时未立遗嘱,遗产将归公共受托人(public trustee)所有,直到法院授予遗产管理权,此时遗产将归管理人所有。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的授予(统称为遗产之代表)使继承人能够获得死者财产的所有权,并将其分配给他或她的继承人。




09

异议

若有继承人或受益人不满,有没有相应针对遗产提出异议的诉讼程序?

      根据1975年《继承法(家庭和依靠者保障)》,如果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没有从遗产中给下述人员拨备合理的经济保障的,则该等人员可以提出相应诉请:

  • 现任或前任配偶和法定伴侣(前提是他们没有缔结新的婚姻或法定伴侣关系);

  • 同居者,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在死者去世前已与其同居两年;

  • 死者的子女或被死者视为家庭的子女的任何人;或者

  • 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部分由其赡养的任何其他人。


      前述诉请必须在遗产之代表授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然而对于在2014年10月10日之后的继承而言,则在遗产之代表授权之前提出有关诉请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了。只有当死者去世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住所时,才能提出该等诉请。


      另外,对遗产有潜在利益的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起诉讼,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 遗嘱签名无效;

  • 死者在遗嘱签订时没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 死者不知道或不同意其内容;

  • 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受到了不正当的影响;

  • 伪造的,或者涉及其他类型的欺诈的遗嘱。



 上文法律依据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9722d07-17ca-49f9-92fb-352f86a64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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